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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三步驟

2009-07-15 開業法規

新開業地點選擇與評估,除了診所設立相關應考慮因素之外,請特別注意在租屋或買屋之前,應先了解建築物是否涉及違建,及是否符合建築法規與消防法規等相關規定後再行租屋或買屋。

步驟一:
了解診所所在地當地都發局對於診所新開業建築物之所有相關規定,部分地區需依當區都市發展處「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則」規定,若使用類組與使用執照登載之類組不符時,診所申請新設立開業、遷址、增減樓層、變更負責醫師,都需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目前得知台北縣0970930、台中市0980701、台中縣0970601、彰化縣都有相關規定,請遵照相關規定辦理 )。

步驟二:
調閱建物成果圖,詳細檢閱在診所欲設立範圍內是否含有停車空間、可使用之空間大小、使用用途等等,需特別留意,若建物成果圖未清楚記載或是覺得建物成果圖與實際狀況不太相同時,請調閱建物平面圖再次確認,預防其它意外發生。

步驟三:
仔細審閱建物使用執照上方載明之使用用途,確定使用用途符合申請為診所使用(G3),若有下列:出入口、走廊、樓梯外,未變更主要構造、防火區劃、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者等情形者,需申請變更用途,申請變更用途曠日廢時,且辦理變更會增加許多成本。

※若有需要”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請於申請通過後再行裝潢。